在过去几年当中,两所美国上诉法院就此举做出了判决:第五和第十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均判决此举完全合法,即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搜集电话位置信息的做法并没有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禁止政府在没有搜查令的前提下,“不合理搜查并没收”(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的行为。这是因为两所法庭借鉴了1970年代的被称之为“第三方主张”(third-party doctrine)的先例,也就是说用户在自愿向第三方给出信息的时候,就失去了隐私保护的预期,类似银行和电话公司的情况即是如此。
就在上周,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给出了不同的判决:在没有搜查令的前提下,搜集公民位置信息违反了所有美国公民享有的“合理的隐私权”(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和用户拨叫电话时输入的号码必须通过运营商的交换设备不同,通话用户并非有意让电信运营商记录并在后台存储他们的位置信息,此举也并非出于用户自愿,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用户根本不知情。”美国民权自由联盟的律师Nathan Wessler对笔者说道。
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将移动运营商搜集的大量位置信息与GPS追踪服务进行了比较。和CSLI不同,GPS技术使用上的法律约束很多:在过去几年里,美国最高法院多次判决针对某个用户或者物体的GPS技术追踪服务符合法律规定的“搜查和没收”限定,必须在获得搜查令的前提下才可以实施。“与GPS位置追踪技术一样,手机的地理信息纪录也能够显示出某个用户个体每天的生活总体和细节情况,”法官Judge Andre Davis在判决中这样写道,并引述了马里兰大学法学教授Renée Hutchins的一段话:“这个国家的公民希望获得在相对隐私前提下的活动自由,一个没有政府针对公民个体位置记录的环境。”